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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生效条件

时间:2025.01.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41人
律师解析: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
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
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
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
并存的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就原债务而承担债务和责任,原则上承担人之债务,就其内容和范围不得较原债务为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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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 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 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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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律师

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

张强律师:现安徽百师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具有十分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代理的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拼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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