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百分之十七。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改造后(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对外销售的,按百分之十七税率征收
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技术税负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比一般企业适用的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0%。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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