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
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学士,浙江大学金融研究生在读,2012年执业至今,担任知名网站的法律频道特约评论员。 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服务、商业谈判、企业财税服务等。在执业过程中,一惯坚持“尽职、专业、高效”的服务理念,获得了委托人的信任与好评。目前在江苏银行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企业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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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父母离婚,血缘亲情纽带不灭。成年子女有法定赡养义务,需照顾经济困难、生活难以自理的父母,无视此义务可能导致法律追责。同时,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选择,不得强制干预或以赡养为威胁。父母离婚后有再婚自由,包括居住安排和个人财产管理,子女无权干涉。

没有。只有子女对父母存在赡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不存在赡养义务。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双亡或无力抚养,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需依法承担抚养责任。主要情形包括:1)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抚养义务,前提是自身经济条件允许;2)弟妹成年后抚养并具备经济能力的兄姐,若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弟妹需反哺。

养女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赡养无法自力更生的养父母,只要收养关系有效,她的权利和义务就等同于亲生子女。因此,当养父母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时,养女必须承担赡养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也是道德和伦理的要求。养女应该尽自己所能,为养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照顾和物质支持,确保他们的晚年生活得到妥善安排。

父母离异后,子女仍需承担赡养义务。子女与父母的亲情关系不因离婚而改变,无论父母婚姻状况如何,子女都需为父母提供物质和经济支持,关心、支持和照顾他们的生活。对于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子女更应自觉履行赡养义务,让他们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