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首先由有
抚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
抚养义务。
他们与孩子有血缘亲情,在孩子失去父母后,应伸出援手给予关爱和照顾。
2.若祖父母、外祖父母无力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也有抚养责任。
兄弟姐妹一同成长,相互扶持,能让孩子在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
3.若以上亲属都无法抚养,经相关部门同意,其他愿意担任
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可
抚养孩子。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是一对夫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小许。然而,小朱和小胡在一场意外中不幸双双离世,留下年幼的小许无人照料。小朱的父母认为他们年事已高,无力抚养小许,而小胡的姐姐小丽则觉得自己已有家庭和孩子,负担过重,也不想承担抚养责任。双方就小许的
抚养权问题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在本案中,小朱的父母和小胡的姐姐小丽都在法定监护范围内。
2、虽然小朱父母年事已高、小丽负担过重,但他们不能随意推卸责任。应综合考量双方的实际情况,若小朱父母确实无抚养能力,而小丽有一定能力,则小丽应承担起抚养小许的责任。若双方都不愿承担,可由相关部门介入
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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