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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人能否优先执行受偿债务

时间:2025.07.3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63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人无优先受偿权。
当被执行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2.存在特殊情形,若申请人对保全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可优先执行受偿。
比如对房屋有抵押权,就可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债务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小朱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小胡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了查封。案件胜诉后进入执行阶段,此时小胡还有其他债权人小丽也向法院申请对小胡名下该房产参与分配。小朱认为自己申请了财产保全,应优先执行受偿债务,小丽则认为应按债权比例分配,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小朱虽申请了财产保全,不过这只是一种诉讼保障措施,并非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的情况下,若无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情形,一般应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所以小丽要求按债权比例分配小胡名下该房产的执行款,符合法律规定,小朱主张优先执行受偿债务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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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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