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身亡后,生存方仍要担责。
按规定,
共同债务本就需共同偿还,一方离世不影响另一方的清偿义务。
2.先从
夫妻共同财产里偿债,像婚姻期间的
工资、经营收益等。
若财产够,
债务就没了。
3.若
共同财产不够,生存方要用
个人财产接着还。
毕竟双方对共同债务都有偿还责任。
4.
债权人可找生存方要全部债款。
生存方承担后,在分遗产时,超出自家份额的部分,能向死亡方
继承人在
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在
婚姻存续期间因经营生意向小胡借款100万元。后小朱不幸身亡,此时夫妻共同财产有80万元。小胡要求小丽偿还全部100万元债务,小丽认为只用共同财产偿还,剩余债务自己不应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小朱和小丽婚姻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朱死亡后,小丽作为生存一方对该债务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应先从夫妻共同财产80万元中
清偿债务,若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剩余的20万元,小丽应以其个人财产继续偿还。小丽不能以小朱死亡为由免除自己的偿还义务。
3、小丽承担全部债务后,在
遗产分割时,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可向小朱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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