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不满8周岁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和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侵犯成年人
名誉权,由
监护人担责。
若监护人尽责,可减轻责任。
承担方式有停止侵害等,造成损失要
赔偿。
2.有
个人财产的未成年人,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
3.16周岁以上靠自己劳动收入生活的未成年人,视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承担
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小许系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与成年老师小朱发生口角后,编造谣言诋毁小朱,导致小朱名誉受损,还影响了小朱的正常教学工作。小朱要求小许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小许监护人认为自己平时对小许管教严格,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分析:1、小许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犯小朱名誉权,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虽然小许监护人称尽到
监护职责,但仍不能免除其责任,不过可适当减轻。
2、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小朱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若小朱因名誉受损产生
财产损失,小许监护人需
赔偿损失;若造成
精神损害,还需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小许有自己的财产,应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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