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性质:
个人债务是夫妻一方为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所负,和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无关。
2.认定:
婚前债务一般是个人债务;
婚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的
债务,像擅自资助无
扶养义务的人产生的债务,通常也是个人债务。
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是
共同债务。
3.承担:
个人债务由负债方清偿,
债权人只能找负债方。
除非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符合共同债务的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在婚姻期间,未经小丽同意,擅自资助了他无扶养义务的远房亲戚小胡,为此产生了一笔债务。债权人小许找到小丽,要求小丽与小朱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行为产生,与自己无关,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小朱擅自资助无扶养义务的小胡所产生的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无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以应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
2、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小许只能向负债的小朱
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小丽承担还款义务。除非小许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符合共同债务的情形,但本案中并无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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