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作品发表权与
财产权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加去世后五十年,到去世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截止;
合作作品到最后去世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截止。
2.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品、职务作品(
署名权除外),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五十年,到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截止,五十年内未发表不再受保护。
3.电影、摄影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五十年,到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12月31日截止,五十年内未发表不再受保护。
4.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无限制。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胡和小丽就该小说
著作权保护期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该小说发表权及财产权保护期应截止到小朱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小丽则觉得应该从作品创作完成后开始算五十年。同时,小朱生前所在公司认为该小说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公司,公司主张保护期应从创作完成算五十年。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作品的发表权及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所以小朱小说若为一般作品,小胡的观点正确。
2、若该小说是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财产权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此时公司主张合理。而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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