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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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配的约定,通常是有效的。但这得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协议得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二是协议不能违法违规,也不能违背公平原则。要是满足这两个条件,那么协议就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是一方能证明协议违法,或者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那么协议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说,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房产的分割方法,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是不能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说,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房产的分割方法,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是不能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

无需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即具法律效力。双方有权决定婚姻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属,可独立所有、共有或部分归一方所有。此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因此,公证非必要程序,双方自愿书面约定即可。

协议离婚后还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需要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