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多付利息是双方自愿且无撤销情形,法院会认定为财产处分行为,不干预并驳回返还诉求。
2.若存在重大误解,如对利率计算有误而多付,受损方可在九十日内行使
撤销权,法院支持撤销则判决返还。
3.若因
欺诈、
胁迫多付利息,可在规定期限主张撤销,法院依情节判定是否撤销和返还。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借款,还款时小朱认为自己多付了利息,遂要求小胡返还。小胡则称双方是自愿约定利息支付,不存在多付情况。小朱称自己对利率计算方式有错误认识,属于重大误解才多付了利息,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若小朱多付利息是基于双方自愿且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
可撤销情形,法院可能认定这是小朱对自身财产的处分行为,会判决驳回小朱要求返还利息的诉求。
2、若小朱确实存在对利率计算方式等有错误认识而多付利息,属于重大误解,小朱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给付行为。法院经审理若支持撤销,会判决小胡返还小朱多付利息。若小朱是因受欺诈、胁迫多付利息,同样可在规定期限内主张撤销,法院会根据具体情节判定是否撤销及是否返还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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