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执行费用由
被执行人出。
2.有优先权、
担保物权的
债权人优先拿到钱。
3.剩下财产按顺序清偿:
先支付职工
工资、
医保等费用和
补偿金。
再还其他
社保费和税款。
最后还普通
破产债权。
4.财产不够同一顺序分,就按比例来。
5.执行中,无优先受偿权,按
执行措施先后分;
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分。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的
公司破产,名下有一定财产可供执行。小胡是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小何是该公司员工,其工资和社保费用未支付,小丽是普通债权人。在执行
财产分配时,各方对分配顺序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自己应优先受偿,小何觉得自己的工资和社保应先得到清偿,小丽则要求按比例参与分配。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之后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所以小胡的担保物权优先受偿合理。
2、接下来应清偿职工的工资、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所以小何的工资和社保费用应在小胡受偿后得到清偿。
3、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小丽作为普通债权人,在前面顺序清偿后,若还有剩余财产,可按比例参与分配。若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同一顺序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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