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分公司有独立
诉讼主体资格,可自行
起诉。
不过若分公司明确授权总公司,总公司能以分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要是分公司不具备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总公司作为其管理主体,也可代分公司进行诉讼。
案情回顾:小许所在的总公司与小朱所在的分公司有业务关联。分公司与小胡发生了
合同纠纷,分公司认为自身有能力处理该
纠纷,但总公司觉得分公司处理经验不足,欲代分公司
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公司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总公司此举是对其自主处理能力的不信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
法人资格,其
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总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代分公司提起诉讼的。
2、然而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如果分公司明确表示要自行处理纠纷,总公司应尊重其意愿。本案中总公司代分
公司诉讼的出发点是认为分公司经验不足,但分公司有异议,双方应进一步协商确定最终
处理方式,以妥善解决与小胡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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