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自建房为夫妻共同意愿且用于共同生活,
债务通常属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2.若一方私自建房且未用于共同生活,债务一般由建房方个人承担。
3.双方可协商债务归属,但该协商不能对抗善意
债权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为了建造自建房,向小胡借款20万元。如今二人
感情破裂准备
离婚,对于自建房所欠的这20万元债务由谁承担产生了争议。小朱认为这房子主要是小丽居住使用,债务该小丽承担;而小丽则觉得建房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债务应该两人共同承担。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自建房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居住而建,借款用于建造该自建房,因此该20万元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不能仅以房屋由一方居住使用为由让一方承担全部债务。所以,小朱和小丽应共同承担这20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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