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知识产权可用于
出资。
股东能用
商标权、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作价,来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2.出资需评估作价。
要合理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得高估或低估,确保出资真实、准确。
3.需办理转移手续。
股东要将知识产权的相关权利转移给公司,完成
财产权的合法转移。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小许三人打算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小胡提出自己拥有一项
软件著作权,想以此作为知识产权出资。小朱认为知识产权出资价值不好确定,担心小胡高估软件著作权价值,损害自己利益;小许则觉得只要能为公司带来实际效益就行。三人就小胡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及可行性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小胡的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若符合上述条件,是可以作为出资的。
2、对于小胡软件著作权的价值,需要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如果小胡高估软件著作权价值,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即小胡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小朱和小许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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