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项目经理是执行
职务行为,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一般由所在单位承担。
因为项目经理代表单位履行职责,单位需对其行为负责。
2.若项目经理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项目经理追偿。
此时项目经理要为自己过错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负责一个项目期间,他以公司名义与材料供应商小胡签订了材料
采购合同。后来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未能按时支付材料款。小胡将公司和小朱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二者承担付款责任。小朱认为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而小胡觉得小朱
签订合同,也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项目经理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小朱以公司名义签订采购合同是为了完成公司项目,属于职务行为范畴。
2、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通常应由
法人即公司承担。所以,本案中支付材料款的责任应由小朱所在的建筑公司承担,小朱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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