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自然人之间借款,
借条没写利息,
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不支持,因为没约定利息视为无利息。
2.非自然人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又无法达成
补充协议,法院结合合同内容、交易方式等确定利息。
3.借款到期未还,出借人可主张
逾期利息。
有约定从约定,但不超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区分情况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条但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小胡未按时还款。小朱
起诉要求小胡偿还本金及利息,包括借款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小胡认可借款事实,但认为借条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借款期内利息,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也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本案中小朱和小胡为自然人,借条未写利息,所以小朱主张借款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到期后小胡未按时还款,小朱可主张逾期利息。若双方对
逾期利率有约定且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其约定;若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法院会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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