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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

时间:2025.07.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034人
律师解析:
1.情节特别轻微、危害小的行为不算犯罪,不用立案
像邻里间小推搡没造成明显损伤,就不构成犯罪。
2.犯罪过了追诉时效,不再立案。
不同犯罪追诉时效不同,比如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过五年就不再追诉。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立案。
国家发布特赦令后,相关罪犯刑罚被免。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告诉或撤回告诉不立案。
侮辱、诽谤罪,被害人不追究就不立案。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无法追责,不立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是邻居,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推搡,小朱称自己被小胡推搡后身体不适,要求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小胡刑事立案。但此次推搡行为情节轻微,小朱并未出现明显伤害后果。同时,小朱曾遭遇过他人侮辱,当时报了案,后又决定撤回告诉。另外,有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小许在案件侦查阶段死亡。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胡的推搡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造成明显伤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不认为是犯罪,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
2、小朱撤回侮辱案件的告诉,依照刑法,侮辱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不予以立案。
3、犯罪嫌疑人小许死亡,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也不能对该案件继续刑事立案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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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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