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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股东不知情咋办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40人
律师解析:
1.公司对外担保依章程需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决议,未经此程序,担保合同可能无效。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对公司无效。
2.股东若认为担保损害自身利益,可要求公司开股东会讨论。
担保造成损失,可诉讼追究责任人员赔偿
3.股东不知情且担保程序不合法,可向法院主张撤销决议,注意收集未履行程序等证据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许在未告知小朱、小李、小胡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事后小朱等股东发现,认为该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且可能损害自身利益,与小许就担保的效力及责任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照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此次担保未经决议程序,且法定代表人小许越权代表公司对外担保,若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2、小朱等股东认为担保损害其利益,可要求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该担保事宜。若担保已造成损失,他们可通过诉讼追究小许等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
3、小朱等股东对担保不知情且担保未经合法程序,可向法院主张撤销相关担保决议,但要收集好公司未履行决议程序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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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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