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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债是否能直接找股东讨债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175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公司恶意逃债,不能直接找股东讨债,公司独立担责。
2.特殊情况,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讨债,这就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像财产业务混同、挪用资金等。
3.公司未清算就注销,无法清算时,债权人能要求股东担责。
4.债权人要有证据证明股东担责情形,才能走法律途径让股东偿债。

案情回顾:

小许的公司向小朱借款50万元后恶意逃债,小朱欲找股东小李讨债。小李认为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应由其个人承担债务。小朱则指出小李存在与公司财产混同、随意挪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要求小李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该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不能直接找股东讨债,但本案中小李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且存在财产混同、挪用资金等行为,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小朱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小李承担清偿责任。不过,小朱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李存在应担责情形,才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让小李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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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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