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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持续期间债务问题有哪些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10人
律师解析:
1.债务性质
婚姻中的债务分共同和个人。
双方都同意或为家庭日常开销产生的是共同债务
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远超日常开销的,一般算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
2.债务承担
共同债务一起还,离婚时用共同财产还,不够的两人商量着还,商量不成就由法院判。
个人债务通常自己还。
3.举证责任
说是共同债务的,要证明符合条件
说是个人债务的,要证明没用于共同生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时,小朱称小丽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小丽共同承担。小丽则认为该债务是小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借,属于个人债务,应由小胡自行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债务性质认定,判断该借款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看是否符合共同债务条件。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为共同债务;若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等,一般为个人债务。在此案中,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小胡所借债务性质。
2、在债务承担方面,若认定为共同债务,应由小朱和小丽共同承担,离婚时用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为个人债务,则由小胡自行承担。
3、从举证责任来看,小朱主张共同债务,需证明该债务符合共同债务条件;小丽主张个人债务,要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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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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