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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借款给父亲使用应该谁来偿还

时间:2025.07.29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836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借款由借款人偿还。
若子女是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出借人可要求其还款,子女还款后,能按和父亲的约定追偿。
2.依据合同相对性,借款合同只对借款人和出借人有效。
子女以自己名义借款给父亲用,仍要按约还款。
3.若子女与父亲有款项使用和偿还约定,可按约定处理。
但需有证据证明约定,不然可能举证失败。

案情回顾:

小朱以自己名义向小胡借款5万元,款项实际给小朱父亲使用。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朱偿还借款,小朱认为钱是父亲用的,应由父亲偿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胡遂向小朱主张还款。

案情分析:

1、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借款合同约束的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小朱作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便款项给父亲使用,仍有依约向小胡履行还款的义务。
2、若小朱与父亲之间有关于该款项使用和偿还的书面或口头约定,小朱在向小胡还款后,可基于此约定向父亲追偿。但小朱需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约定,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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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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