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剩余
财产分配权是指
公司清算时,股东对偿债后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2.公司财产在支付
清算费用、
工资、
社保费、
补偿金,缴税并偿债后,
有限责任公司按
出资比例,
股份有限公司按
持股比例分配。
3.该权利需公司完成清算、偿清
债务才能实现。
若
资不抵债进入
破产程序,股东一般无法分配。
4.此权利保障股东在
公司终止时合理分配剩余财产,维护投资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小胡、小丽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因
经营不善决定清算。清算过程中,小朱认为应按自己在公司的贡献大小分配剩余财产,而小胡和小丽则坚持按照《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比例分配。经核算,公司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等各项费用并
清偿债务后,还有一定的剩余财产。
案情分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完成各项支付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所以小胡和小丽的主张于法有据。
2、股东剩余财产分配权的实现前提是公司完成
清算程序且清偿所有债务。此案例中公司已完成清算并清偿债务,股东有权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小朱按贡献大小分配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以保障各股东在公司终止时对剩余财产的合理分配和投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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