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编造
虚假理由
贷款诈骗,像虚构大型投资项目来
骗贷。
2.使用虚假经济合同,
伪造合作合同获取银行信任
放贷。
3.用虚假证明文件,如伪造存款证明等骗贷。
4.用虚假
产权证明
担保或超
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如重复
抵押房产。
5.其他
诈骗手段,如假冒他人名义贷款。
非法占有贷款
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
徒刑或
拘役并
处罚金,数额越大
刑罚越重。
案情回顾:小朱为非法占有贷款,先是虚构了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声称有高额回报。接着,他伪造了与其他企业的合作合同,还制作了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之后,将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再次用于担保,向金融机构
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在审核后发现了这些
虚假信息,小朱被警方抓获。
案情分析:1、小朱的行为符合《
刑法》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情形。他虚构投资项目属于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贷款;伪造合作合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制作虚假证明文件属于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重复抵押房产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2、若小朱诈骗贷款数额较大,将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相应
罚金;若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及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刑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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