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承包人与分包人
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中,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若出现质量问题等,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要一起对建设单位负责。
2.共同承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
承包工程,若
产生纠纷等情况,共同承包的各方需对工程
承担连带责任。
3.出借资质连带责任:
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出借方和使用方对工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建筑工程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小胡的建筑团队。小胡又把部分工程分包给小李。工程完工后,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了一定
经济损失。小朱要求小胡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小胡认为小李也应负责,小李则称自己只按小胡要求施工,不应担责,三方就赔偿责任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小胡作为工程
承包方,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小李,若分包经过小朱同意,那么对于
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小胡和小李应向小朱承担连带责任。
2、虽然小李称按小胡要求施工,但这并不免除其在施工过程中应尽的质量保障义务,不能以此为由不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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