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执行异议之诉的主要目的不是确认
合同效力,通常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请求排除执行,或
申请执行人请求许可执行引发的,核心是解决执行标的权属及能否执行问题。
2.合同效力和执行标的权属有关联。
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为查明案外人有无排除执行的权益,可能审查相关合同效力,但这是服务于核心诉求,并非独立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3.若仅想确认合同效力,需另案
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申请执行小胡名下一处房产,小静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称自己与小胡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对该房产享有权利,请求排除执行。小朱则认为
合同无效,应许可对该房产执行。双方就合同效力及房产能否执行产生争议,引发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分析:1、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在于解决执行标的的权属及能否执行的问题,本案中小静和小朱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该房产是否应继续执行。
2、合同效力与执行标的的权属相关联,法院在审理此执行异议之诉时,为查明小静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可能会对其与小胡签订的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审查判断,但这种审查是服务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核心诉求,而非专门确认合同效力的独立之诉。若小静仅想确认合同效力,应另案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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