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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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如果被告收到了法官发给他的出庭通知,却死皮赖脸不肯来参加开庭,甚至在没得到法院同意就擅自离开了法庭,那法院可是有权利直接做出缺席判决的。

若在债务纠纷案件之中,被告未能按时收到传票并于接到通知时未如合理原因拒绝出席庭审或在没有得到法庭许可的时候擅自离开审判现场,那么法院有权依据现有证据和案件事实,对争议事项作出缺席审理裁决。也就是说,即便被告不在场,法院仍然能够依据已经掌握的证据以及对案情的理解,实现依法判决。

当被诉讼人接到法院发出的传票后,如若没有充足的理由而不出席庭审,或者在未经法庭准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场,那么法庭有权对此做出缺席审判的决定。换句话说,即便我们无法找到被告本人,但只要法院已按法定程序对其进行了充分的传唤,并且被诉人未能按时出席庭审,那么法院依然具备举行庭审及作出缺席判决的权力。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被告在庭审时缺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特殊处理。如果被告故意不出庭,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一定会胜诉,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公正裁决。因此,原告需要充分举证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被告如果缺席,法院会先审查传票的送达程序,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缺席审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会分析案情,保护原告的权益,作出公正的判决。这样可以保障诉讼流程的正常进行,维护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