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共同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所负,双方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般平均分割
债务。
2.如果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另一方不知情也未用于家庭,通常由负债方独自承担。
3.双方可协商债务分割方式,达成一致后按约定执行,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
债权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在
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投资生意,但生意失败亏损。后小朱与小丽
感情破裂决定
离婚,小胡要求二人偿还借款。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用于投资所借,自己并不知情且未从中受益,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小朱则觉得这是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的借款,小丽也应分担。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小朱虽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投资,但未明确该投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
2、若小胡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小丽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该债务可能认定为小朱
个人债务,小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反之,若能证明,则可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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