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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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乃属于本质上迥异的两类犯罪。前者主要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为行车不当或违反交通法规所引发的严重人员伤亡事故承担责任;后者则为故意为之,行为人蓄谋已久,旨在剥夺他人生命。若在交通事故中发现行为人存在明显的故意撞击、刻意加速等意图致人于死地的行为,则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将依据确凿的证据来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关于交通肇事罪能否构成累犯这一课题,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它无法触及此种情况。实际上,唯有在前后两次犯罪都满足特定的犯罪主观要件即为故意犯罪的前提下,累犯这个概念才有可能出现。这样就不难看出,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范畴,不合乎累犯定义中的规定。补充解释几点相关内容:首先,累犯是指那些在接受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处罚之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犯下被判处同样刑罚的罪行的罪犯。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构成交通肇事罪乃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此罪行通常表现为过失对公众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行为,归类于过失犯罪范畴之内。从主观层面来看,交通肇事罪主要包含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行为的法律区分当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丧生时,其行为可能涉嫌触犯故意杀人罪之规定。涉案司机可能在事故发生之后,出于规避法律责任或者对于需要承担巨额民事赔偿的恐惧心理,故意杀害受害人,这种行为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然而,一般来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形常常会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如果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则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相关法律定义,此构成本罪的主观心态应呈现出过失性。而在客观行为层面上,此类犯罪需以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为前提条件,且由此导致了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外,该类犯罪还需要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对法定的严重后果产生直接影响,方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