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缓刑考验期起算有规定。
拘役缓刑考验期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不少于两个月;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少于一年。
2.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日起算,即
判决生效日。
一审宣判后无人上诉、
抗诉,
上诉期满判决生效,考验期自此起算;
若上诉或抗诉,
二审维持原判,从二审判决确定日起算。
3.判决前
羁押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时宣告
缓刑。一审宣判后,小朱认为缓刑考验期应从自己被羁押之日起算,这样能缩短考验时间。但
公诉机关认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双方就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时间产生了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少于一年,小朱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缓刑考验期应在此范围内确定。
2、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指判决发生
法律效力之日。若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从此时起算;若被告人上诉或
检察院抗诉,经二审维持原判,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小朱不能以被羁押日期折抵缓刑考验期,所以公诉机关的观点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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