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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允许被害人探望吗

时间:2025.07.2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1.看守所通常关押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允许被害人探望,主要是为保障诉讼顺利、防串供及保护在押人员安全,通常仅辩护律师能会见。
2.辩护律师凭执业证书、律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可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最晚不超48小时。
3.若被害人想了解案件进展,可联系办案机关,按规定和程序获取信息。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羁押在看守所。小朱案件的被害人小丽想去看守所探望小朱,了解案件情况,但遭到了看守所的拒绝。小丽认为自己作为被害人有权知晓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应当被允许探望,而看守所则表示只有辩护律师能会见在押人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看守所主要羁押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串供、保护在押人员安全等因素,通常只有辩护律师能会见在押人员,所以看守所拒绝小丽探望小朱的要求是符合规定的。
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可要求会见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及时安排,至迟不超48小时。而小丽作为被害人若想了解案件进展,应通过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按照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获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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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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