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本身。如果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擅自调动私有财产,可能涉嫌其他犯罪,比如挪用公款罪,但此时的责任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总之,只有具体的个人能够成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责任人,而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我们需要准确区分不同的情况和责任主体。

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1.**主观故意**: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他人集资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2.**违法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违反金融法规的非法集资行为,如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等。3.**公众对象**: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非法集资,即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金额规模**:集资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如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以上是集资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要件,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犯罪。

集资诈骗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犯罪主体需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达到法定年龄且精神正常。单位犯罪主体需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要归单位所有。判断犯罪主体时,要重点关注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以及是否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犯罪主体。

挪用资金罪,简称挪资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团体单位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而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取出进行私人运用或借贷于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仍未做出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金额较大并已用于盈利性活动,或者进行了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恶意、职务便利、资金挪用行为以及特定的用途或期限等方面。

集资诈骗罪主要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方面,从主观来看,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恶意;另一方面,从客观来看,行为人实施了欺诈性的非法集资行为,且达到了一定的金额。常见的手法包括虚构用途和承诺高额回报等。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