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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怎么的

时间:2025.07.26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083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不算。
2.主观:
故意为之,清楚自己行为会侵犯单位资金使用权,还照做。
3.客体与对象:
侵犯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资金。
4.客观: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
有三种情况,数额大且超三月未还;
未超三月但数额大且用于营利;
用于非法活动。
满足这些要件,可能涉嫌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工作人员,他明知挪用单位资金会侵犯单位资金使用权,仍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资金借贷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单位发现资金异常后,要求小朱说明情况,小朱承认了挪用资金的事实,但辩称自己会尽快归还,不应认定为犯罪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小朱明知自己行为会侵犯单位资金使用权仍实施,表现为故意。
3、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资金。
4、客观方面,小朱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且数额较大,满足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情形。所以,小朱的行为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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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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