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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时间:2025.07.25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保险索赔 阅读:1390人
律师解析:
代位追偿权通常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成立条件如下:
其一,保险标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有赔付义务。
若不在范围内,保险人不赔,也就无代位追偿
其二,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引发,被保险人可向第三者索赔。
若损失与第三者无关,就没了代位追偿的基础。
其三,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这是关键条件。
未支付时无此权利,支付后才能在赔偿金额内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

案情回顾:

小朱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一次,小胡驾车与小朱的车发生碰撞,导致小朱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小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后,向小朱支付了保险金。之后,保险公司要求小胡赔偿相应损失,小胡认为保险公司无权向自己追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保险责任范围,小朱车辆因碰撞受损,其投保的车损险应对此承担赔付义务,满足代位追偿权的第一个条件。
2、保险事故由第三者小胡的责任导致,小朱对小胡享有赔偿请求权,符合代位追偿权的第二个条件。
3、保险公司已向小朱给付了保险金,满足代位追偿权的实质性条件,所以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小朱对小胡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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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淑圆律师

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

中国律师协会会员,长沙律师协会会员,劳动关系管理师(高级)。具有多年的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办案经验,在多起多人复杂疑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事故赔偿上多有研究。 代理典型案件(部分) 1.未满1周岁婴幼儿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案; 2.夏某等3人以上复杂交通事故索赔成功案; 3.已达退休年龄的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误工费成功案; 4.未投保交强险的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索赔成功案; 5.代理李某推翻《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成功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双份赔偿案; 6.代理王某获得交通工伤双份赔偿案; 7..欧某离婚成功案;首次起诉成功和离,缩短离婚周期。 肖律师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始终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每项法律事务,在最大限度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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