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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减刑的几种情形包括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318人
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情形不得减刑
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宣告缓刑的罪犯,通常不适用减刑
不过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刑并缩减缓刑考验期
被判处终身监禁贪污受贿罪犯,在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将终身监禁,不能减刑。
生效裁判有财产性判项,罪犯有能力却不履行或不全履行的,不予减刑、假释
限制减刑是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罚威慑力。

案情回顾:

小朱因贪污罪被判处终身监禁,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家属认为小朱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向法院申请减刑。与此同时,小胡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小胡虽无重大立功表现,但其家属也希望为其申请减刑。另外,小丽在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她有履行能力却未全部履行,其同样申请了减刑和假释。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终身监禁的贪污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所以小朱不符合减刑条件
2、小胡被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且在缓刑考验期内无重大立功表现,一般不适用减刑,因此小胡的减刑申请无法得到支持。
3、小丽有履行财产性判项的能力却不全部履行,按照法律规定,不予减刑、假释,其申请不能获批。法律限制减刑是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罚威慑力,确保罪犯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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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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