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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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罪的裁定条件,历来都高度关注这几个关键性要点:首先,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职员;其次,行为执行者必须在职务上具备一定的有利机会和便利条件;第三,行为执行者未经批准,擅自动用了本单位的资金供个人私自使用或者非法借予他人;第四,在挪用资金方面,其数额必然较大且涉及到包含犯罪活动在内的非法活动,又或是长达三个月之久仍未得到偿还;最后,行为执行者在主观意识上必须明知故犯,即明确了解自己的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风险,却仍然强行施行。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立案标准如下:首先,行为人必须是滥用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权限或地位,并且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挪用本单位财务的金额高达人民币1至3万元,且该行为已经超出了规定的偿还期限长达三个月或者更长时间。其次,行为人也可能被指控在其自身的私人利益驱动下,私自挪用本单位财务的金额为1至3万元,其目的明显是为了实现盈利的商业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所载明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特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职员凭借其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私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归为私人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达到法定标准(即较大),逾期未偿还达三个月以上者;倘若逾期尚未满三个月,但该数额巨大,并且因此进行了商业盈利活动或者涉及到非法活动的。

挪用资金罪的判定准则具体是什么(1)该罪所侵犯的客体乃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对其资金享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2)在客观层面上,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自己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供个人私自占有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从事牟利活动,且挪用金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标准方可成立犯罪,具体来说,如果行为人的挪用金额超过三个月仍未返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用于了营利性或非法活动,原则上都可视作犯罪行为;(3)从主观角度来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显然属于故意为之;(4)至于犯罪主体,则主要限定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擅自挪用公共资金来谋求盈利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被限定为将款项存入银行或以集资方式购买股票、国债等金融产品。在挪用公款罪的罪状设定中,数额较大且归个人所有并用于营利活动的情况,主要涉及的行为就包含了上述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