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到三千元以上,通常认定为抢夺罪中“
数额较大”,会构成抢夺罪。
但各地区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结合当地经济与治安情况,在这个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标准。
2.若有曾因
抢劫、抢夺或聚众哄抢受过
刑事处罚等情况,“数额较大”标准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一日,小朱在商场趁小丽不备,抢夺其手提包,包内财物价值1500元。当地关于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小丽
报警后,警方将小朱抓获。小朱认为自己抢夺财物价值未达当地标准,不构成
犯罪,而小丽认为小朱应受
处罚。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抢夺罪中“数额较大”标准,一般成立抢夺罪,且各省可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当地标准为2000元。
2、但小朱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具有相关情形时“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即小朱抢夺财物价值达1000元就可能构成抢夺罪,其抢夺财物价值1500元,已满足构成犯罪条件,所以小朱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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