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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多少钱成立抢夺罪的标准

时间:2025.07.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20人
律师解析:
1.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到三千元以上,通常认定为抢夺罪中“数额较大”,会构成抢夺罪。
但各地区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结合当地经济与治安情况,在这个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标准。
2.若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等情况,“数额较大”标准按上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一日,小朱在商场趁小丽不备,抢夺其手提包,包内财物价值1500元。当地关于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小丽报警后,警方将小朱抓获。小朱认为自己抢夺财物价值未达当地标准,不构成犯罪,而小丽认为小朱应受处罚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抢夺罪中“数额较大”标准,一般成立抢夺罪,且各省可在该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当地标准为2000元。
2、但小朱曾因抢夺受过刑事处罚,具有相关情形时“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即小朱抢夺财物价值达1000元就可能构成抢夺罪,其抢夺财物价值1500元,已满足构成犯罪条件,所以小朱构成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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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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