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您收到的法院判决书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执行申请时限——即两年,那么通常情况下,您将无法继续申请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执行的时效性设定为两年,自法律文书中规定的应履行期间的最终截止日期起算;若是法律文书明确规定须分期履行的,则需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而在法律文书并未规定具体履行期间的情况下,则需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之日起进行计算。

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时效是两年。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申请执行,可能就来不及了。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时效中止或者中断,那就不一样了。比如说,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行使请求权,那么时效就会中止,等原因消除后,再重新计算。

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两年时效期通常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款日期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如果法律文书明确要求分批履行,那么时效期将从每个履行阶段结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对于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法律文书,时效期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例如,如果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款,那么申请执行的时效期将从判决生效后的第十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并且在接下来的两年内都可以提出执行申请。

若被处罚人不接受生效裁决,主管机构可在三个月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前提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寻求复议或诉讼,且未履行义务。申请从复议或诉讼期限结束时算起。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