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两年内
盗窃三次以上算“
多次盗窃”,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到三千元以上属“
数额较大”,多次盗窃且数额达8000元以上,构成盗窃罪。
2.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可并处或单
处罚金。
不同地区对数额认定标准有别,8000元一般已达标准。
3.
量刑会综合多因素考量。
有
自首、
立功情节可从轻或
减轻处罚;
是
累犯则可能
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实施了四次盗窃行为。第一次在商场盗窃一部手机,价值2000元;第二次在超市盗窃财物价值3000元;第三次在公交车上
扒窃现金1500元;第四次在小区内盗窃电动车,价值2000元,四次盗窃财物总价值达到8500元。警方将其抓获后,小朱
家属对其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只是小偷小摸,不构成
犯罪。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小朱在不到两年内盗窃四次,符合多次盗窃情形。且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各地虽标准有差异,但小朱盗窃财物价值达8500元,通常已达“数额较大”标准,所以小朱构成盗窃罪。
2、具体量刑会综合考虑
犯罪情节、退赃退赔、是否取得谅解等因素。若小朱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若有累犯等情节,则可能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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