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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债权能否转让给子女

时间:2025.07.24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79人
律师解析:
1.判决书债权能转让给子女。
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属合同权利,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判决书债权通常不在不可转让范围内。
2.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其不生效。
通知方式不限,能证明通知到就行。
3.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相关从权利,但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
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向受让人主张。

案情回顾:

小朱持有一份判决书确定的债权,他想将该债权转让给女儿小丽。小朱认为自己有权这么做,但债务人小胡却称债权不能随意转让给他人。小朱坚持转让,小胡表示若未经其认可转让无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本质属于合同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根据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本案中判决书债权通常不属于不可转让范畴,所以小朱有权将债权转让给小丽。
2、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小朱需以能证明小胡已获通知的方式进行通知。
3、债权转让后,小丽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专属于小朱自身的从权利除外。小胡对小朱的抗辩,可以向小丽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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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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