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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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的房产归属在法律上依据购买资金和个人登记为准。一方自购的房屋属个人财产;父母出资登记子女名下的,如只赠予单方则为个人房产,双方名下则视为共有;双方父母资助、无论登记谁名下,按出资比例视为夫妻共有。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各方财产权益,尤其考虑到父母为子女购房的牺牲。

第一种,若一方在婚前出全款,或者父母出全款购房,且房产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则该房产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第二种,若一方在婚前出了首付,或者由父母出了首付进行购房,房产登记在该方一人名下,婚后进行还贷,该房产仍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房产拆迁后的回迁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拆迁的婚前房产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补偿形式通常是房屋置换和安置,且配偶不在安置范围内,则通常视为个人财产。但如果配偶在安置范围内,则安置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归属问题需依具体情况判定:一方全款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个人财产;登记为双方共有的,视为赠与,属共同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收益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要求补偿;双方约定为共同财产的,按约定处理。

婚前购得的房产,在婚后加注配偶姓名,即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虽然房产原属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共同财产。还清贷款后可按流程办理加名手续,需提供相关证件。若不打算提前还贷,需银行开具证明同意配偶为共有产权人,再向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