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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配偶财产之前需不需要析产

时间:2026.01.19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97人
律师解析:
1.执行配偶财产是否析产因情况而异。
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执行其与配偶共有财产时,一般先析产。
可夫妻协议分割,也可诉讼由法院处理,确定份额后执行。
2.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直接执行共同财产,无需先析产。
夫妻对共同债务连带清偿,共同财产可偿债,但要保障配偶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因个人债务问题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明确该债务为小朱个人债务,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小朱与其配偶小丽的共有财产。小朱认为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无需析产;而小丽则主张应先析产确定小朱的财产份额,再进行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执行依据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其与配偶共有财产时,通常需先析产。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是小朱个人债务,所以应先析产。可由小朱和小丽协议分割,或通过诉讼由法院进行析产。
2、确定小朱的财产份额后,法院再对该份额进行执行。若执行依据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可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无需先行析产,但本案债务为小朱个人债务,不适用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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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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