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债权性质限制:
基于特定身份关系的债权,如
抚养费、
赡养费,因有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
2.
当事人约定限制:
若
债权人和
债务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不能随意转让。
不过,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3.法律规定限制:
涉及国家或社会
公共利益的债权,法律禁止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时,违反限制条件转让可能无效。
案情回顾:小朱对小李享有一笔抚养费债权。小朱因资金周转问题,欲将该抚养费
债权转让给小胡。小李得知后,以抚养费债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向小胡履行支付义务。小朱则认为自己有权转让该债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如抚养费、赡养费债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本案中小朱的抚养费债权就属于此类,所以小朱转让该债权的行为可能无效。
2、小李拒绝向小胡履行支付义务有法律依据,因为小朱转让的债权本身存在不得转让的限制条件,其转让行为可能不具有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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