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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5.07.23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441人
律师解析: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运输等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税额较大,或一年内两次走私被罚后又犯的行为。
2.认定该罪,客体是侵犯普通货物、物品监管及关税制度;
客观上是违规偷逃税额超10万或符合特定走私次数;
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需故意,无故意则不构成。
3.多次走私未处理的,按累计偷逃税额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为谋取私利,合谋走私普通货物。他们通过逃避海关监管的方式,运输一批普通货物进境。在一年内,小朱还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此次偷逃应缴税额经计算达到15万元。海关在检查时发现了他们的走私行为,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案情分析:

1、从客体上看,小朱和小李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对普通货物、物品的监管及征收关税制度。
2、客观方面,他们违反海关法规,逃避监管,偷逃应缴税额15万元,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小朱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符合该罪的客观表现。
3、主体上,小朱和小李作为自然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要求。
4、主观方面,二人合谋走私,具有故意,构成此罪。若他们没有故意,则不构成此罪。对于此次走私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们偷逃的应缴税额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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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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