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东
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要提前出资。
2.
公司破产时,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未到期的出资视为到期,管理人可要求其缴纳,不受期限限制。
3.
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不管到期与否,都算
清算财产。
4.公司无法清偿到期
债务,法院执行无财产且具备破产原因却不
申请破产,或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的,
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出资。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某公司股东,三人
认缴出资但均未到出资期限。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小丽的货款无法偿还。小丽将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偿还货款。执行时,法院穷尽
执行措施发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小丽遂主张小朱、小李和小胡的出资加速到期,要求他们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但三人以出资未到期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公司作为
被执行人的案件,人
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时,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本案中该公司符合此情形,所以小丽有权主张小朱、小李和小胡出资加速到期。
2、小朱、小李和小胡以出资未到期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他们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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