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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吗

时间:2025.07.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005人
律师解析:
1.缓刑监外执行是不同概念,缓刑并非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
2.缓刑是给罪犯一定考验期,在此期间附条件不执行刑罚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用执行。
3.监外执行是罪犯出现法定情形,不宜在监狱执行时的变通办法。
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要重新收监。
4.二者在适用条件和执行方法上区别明显。

案情回顾:

小朱因犯罪被法院判处刑罚,在量刑环节,法官考虑是否适用缓刑。同时,小胡同样因犯罪被判刑,服刑期间出现法定情形,考虑是否适用监外执行。小朱的家属认为缓刑就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这样小朱就不用进监狱服刑了,但检察官认为二者是不同概念,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缓刑是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考验期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遵守规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监外执行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出现法定情形时,暂时采取的变通执行方法,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仍要收监。
2、缓刑和监外执行在适用条件、执行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非包含关系,所以小朱家属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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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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