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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判几年

时间:2025.07.22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998人
律师解析:
1.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20万,同时满足吸收对象30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上等情况,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
2.非法吸存数额达100万以上、对象150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应追究刑责
即便金额为20万,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可能入罪,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吸收过程中,他共吸收了20万元资金,涉及对象25人,未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存款人发现情况不对后报警,小朱被警方控制。小朱认为自己吸收金额未达100万、对象未达150人且未造成50万以上损失,不构成犯罪。而警方认为虽未达一般入罪标准,但可能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入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同时具备吸收对象30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等情形,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中小朱吸收对象25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从表面看未满足此情形。
2、不过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20万金额若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可能入罪。最终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各种情节来判定小朱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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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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