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积极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5.07.22
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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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1.发明和实用新型
专利:
授予需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即技术非现有,
申请日前无人提相同申请;
创造性指发明有突出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能制造使用且产生积极效果。
2.
外观设计专利:
不能是现有设计,申请日前无人提相同申请;
与现有设计或其组合有明显区别;
不得与他人在先合法
权利冲突。
案情回顾:小朱研发出一项新型电子产品,向专利部门申请
发明专利权。小李则设计了一款独特的产品外观,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然而,在审查过程中,小朱的发明被质疑不具备新颖性,有人指出在其申请日前已有类似技术公开。小李的外观设计也被质疑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双方对审查结果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的发明,依据法律规定,发明要获得
专利权需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若其发明在申请日前已属于现有技术,或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过相同申请并记载于文件中,就不满足新颖性要求,可能无法授予专利权。
2、对于小李的外观设计,法律要求其不属于现有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有明显区别,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若存在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冲突的情况,同样可能无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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