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的积极条件

山东 - 烟台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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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维权顾问

地区:山东 - 烟台

1、首先是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这指的是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权之前,在国内外的出版物商没有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同样的发明或者是实用新型创造,并且其没有出现由他人没有向国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出具专利申请文件的情况。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其申报之日起前6个月内,出现法律规定的以下情形的,并不会其新颖性造成影响:

(1)发明创造在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家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2)发明创造的作品首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是技术会议上发表。

(3)在没有得到发明人本人的同意的情形下,发明创造被他人私自泄漏的。

2、其次是发明的创造性,所谓创造性,就是指这个新的发明与现有的相关技术比较,有更加突出的特点和进步,或者说这个发明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3、发明创造的实用性,这指的是该项发明创造能够用于制造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地效果。

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条件是在该项专利申请之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有公开发行过相同或者是相似的外观设计,并且该项专利不得与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益有冲突。

获得专利权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任何想要申请获得专利权的个人或者是单位,若是不确定自己是否满足条件,是可以向在当地专利局上班的相关职员、专业律师、专利权的代理机构等询问的。询问后若是对方表示自己满足条件,那么再收集相关登记材料,这样可以避免自己做一些无用功。

2020-12-04 01:45: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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