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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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不知道银行流水的情况,那么判刑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虽然当事人没有被告知银行流水的情况可以被视为减刑的条件之一,但是法院会进行全面的分析,包括审查当事人在犯罪中的角色、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等。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帮信罪的同时还犯了其他罪,那么会按照较重的规定来定罪量刑。这说明了在不知流水情况时判刑的复杂性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明确知道他人在从事违法行为,那么通常是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这需要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利用网络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并且提供了技术或者协助服务。如果无法预见自己的援助会被用于犯罪,或者没有犯罪的意图,那么就不应该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判断是否知情时,需要综合考虑认知能力、经验、交易对象和模式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有明知故犯的主观意图。如能证明自己无意参与,即缺乏此主观故意,可能不承担责任。但最终是否犯罪,需法院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依法判定。面对指控时,应咨询律师以保护自身权益。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构成本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同时满足两项重要前提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其次,行为人须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知情,即并无明知他人犯罪的故意,如此一来便无法满足本罪的构成要素。因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嫌帮信罪而获取利益,并不足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文规定,构成本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同时满足两项重要前提条件: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其次,行为人须为其实施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协助。若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知情,即并无明知他人犯罪的故意,如此一来便无法满足本罪的构成要素。因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嫌帮信罪而获取利益,并不足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