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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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债务当事人恶意拖欠款项且情节极为恶劣,已然构成了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之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公然抗拒,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其情节的轻重程度,施以罚款或拘留的处罚;倘若情节更为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从而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原告希望申请拘留债务人,则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及合理的理由,证明债务人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之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公然抗拒的地步。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拘留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中包括:出具拘留证明,并在24小时内将被拘留人移送至看守所。 除非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犯罪等特殊情况,否则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尽管受害者并非法定的通知对象,但在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会主动向其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当某人被刑事拘留,其家属会在24小时内收到警方通知。被拘留者最长可被留置14至37天,但最多不超过37天。若37天内警方未获足够证据,必须释放嫌疑人;若满足逮捕条件,则向家属发逮捕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部门在拘留后24小时内需通知被拘留者亲属,除非特殊情况如无法联系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可能阻碍调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被拘留者的亲属应得到及时告知。这一规定确保了被拘留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刑事拘留期间,公诉案件的撤诉申请权受限,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被害人无权撤诉。自诉案件则需法院裁定是否允许撤诉。撤诉是原告在判决前主动撤回起诉,体现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或自诉人可收回已提交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及时解除被告的强制措施。